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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2节(2 / 3)

其实法律这东西,本身就很难说对与错,从七九年到现在法律一直在修改,之前很多罪名现在都没了(比如投机倒把罪),之前没有的罪名,现在不断的在增补,都是时代的产物,也见证了社会的发展。

万事都没有绝对,但是法院是最终的裁判者,所以法院的裁判思路还是值得律师去研究的,毕竟律师的工作性质摆在那。没有绝对的公平,也没有绝对的好律师,都是为了工作。

“这两天我去见了被告人,又去法院阅了卷,现在我把案件的整体情况给大家介绍下……”孟广达说着,习惯性的伸手捋了下头顶稀稀疏疏的头发,开始介绍案情。

孟广达这次介绍的案子是非法行医案,被告人名叫邓光智。

邓光智是村里的农民,跟着村里的赤脚医生学了些本事,一开始在村里弄了个小门诊,给村里人治疗个头痛脑热的小病,后来跑到乡里租了个门面房,把诊所开到了乡里。

也不知道是邓光智运气好,还是他真有两下子,反正几年下来治好了不少患者,在乡里也算是有些小名气。

四个月前的一天下午,邓光智应下面村里的村民邓正彬邀请,出诊去邓正彬家里给他媳妇祁东丽接生。

挺贼的

晚上七点半时,邓光智用手触摸检查后感到胎动,认为有生产迹象,遂给祁东丽肌肉注射催产素一支(1毫升)。

但一直到了晚上十点多,祁东丽仍未生产,且腹部疼痛加剧并直冒冷汗,见情况不妙,邓光智又给蒋注射病毒灵一支,安乃静半支,祁东丽稍感平静。

凌晨一点半时,邓光智用手触摸检查后告知邓正彬胎儿和孕妇均正常,可去医院作进一步检查,并在收取了一百元出诊费后离去。

次日上午,邓正彬找车拉着祁东丽去县医院检查,医生给祁东丽检查后,诊断为:胎儿已死于腹中。随后县院对蒋某某进行了引产术。

市法医验伤所法医学尸体解剖鉴定结论认定,祁东丽的胎儿系在脐带、胎盘病变的基础上,因肌肉注射催产素1毫升引起强烈宫缩,导致胎儿在宫内窒息死亡。

得知真相的邓正彬后悔不已,目眦尽裂,带着家里的兄弟和亲戚,拿着棍棒去了诊所,邓光智知道后,撒丫子就跑,直接跑进了派出所。

邓光智前脚刚进派出所,邓正彬带着十多人便赶了过来。值班的民警被吓了一跳,后来问明情况后,直接将邓光智抓了起来。

“这个邓光智还挺贼的。如果不跑进派出所,少不了一顿胖揍。”周颖对被告人给出了很客观的评价。

“老孟,被告人邓光智有没有行医资质,比如医生执业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方轶问道。

“没有,我去会见时问过他。说白了他就是个赤脚医生,什么资质都没有。”孟广达答道。

“师父,要是没有资质的话,这个案子被告人肯定构成非法行医罪了吧。”云乔一边给众人倒茶,一边说道。

“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不能光看有没有资质,还要看情节,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这个案子因为被告人的非法行医导致被害人腹中胎儿在宫内窒息死亡,不得不引产,确实给被害人造成了一定伤害。我认为从情节上看,确实属于情节严重。

老孟,还有其他情况吗?之前被告人有没有被处罚过?”方轶看向孟广达。

“有,之前被告人被卫生部门处罚过两次。”孟广达回道。

“你的问题是什么?”方轶继续问道。

“我是这么想,既然我们接了这个案子,不管被告人罪恶多大,我作为他的辩护人应尽到一名律师应尽的义务,寻找对他有利的点,进行辩护。

本案中,是患者家属主动请被告人去家里进行的接生,换句话说,是被告人‘自愿’求医,那么这个点,能否阻却非法行医罪的成立?如果不能,那么这个点能否成为罪轻辩护的有利支撑。

这类案件,我接触的不多,所以想听听大家的意见。”孟广达说完看向众人。

“被告人是开小诊所的,被害人的丈夫去诊所自愿、主动求医,应该算是被害人承诺吧?我觉得应该不构成犯罪,属于行政违法,应该被卫生部门处罚,并赔偿被害人损失。”云乔的语气一点都不坚定,她有些不确定。

“我觉得可能构成犯罪。在行为人非法行医的情况下,患者只是承诺行为人为其治疗,这应该只能算是一种抽象的承诺。”周颖支持道。

“我之前我看过达哥的案卷,我也查了下相关法学理论,根据相关理论,被害人的承诺只有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阻却犯罪的成立:

第一,承诺只能是对自己具有处分权限的利益承诺他人侵害;

第二,承诺者必须具有承诺能力;

第三,承诺必须基于承诺者的真实意志;

第四,事实上必须存在承诺;

第五,基于承诺所实施的侵害行为不得超过承诺者的处分权限,也不能违反法秩序。”杜庸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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